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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酒駕責任而破壞酒測器?反而得不償失

文/鄒萬承律師




儘管「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口號深植人心,而法律關於酒駕的罰則也越來越重,但仍不時看到酒駕致死傷的新聞事件。部分民眾為逃避酒駕的法律責任,會故意用吐口香糖或吐水企圖破壞酒測器,甚至與臨檢的警員發生肢體衝突。然而,此舉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為何如此呢?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什麼是公物?

為確保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之順暢,刑法定有妨害公務罪章,其中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或物品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即俗稱之毀損公物罪。而所謂「公物」,就是指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或物品。


二、什麼東西屬於公物?

依據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10 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規範之物如何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用物品,而一般辦公用品或安全設備如圍牆等物,與該機關公務之執行無關者,非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關係所掌控之物品。被告所毀壞之玻璃,係該公告欄之一部,依被告擊毀玻璃後,原張貼於公告欄之公文、海報等資料如何並未同受損壞或影響,復無其他足資認定公權力無法適當行使之情形,如何可認該玻璃之性質,僅係供防風蔽雨之日常使用,與戶政事務所公權力之行使並無直接關係」,以及最高法院87 年度台非字第 181 號刑事判決:「本院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因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者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縱予損壞,亦難繩以該條之罪,警員之制服乃警察機關給予警察穿着使用之物品,所有權已歸屬該警員,並非持有掌管之關係,若有破損可重新制作取代舊物,與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無可取代之情形有別,故警員之制服應非上述法條所指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可以知道法院實務認定公物之內涵,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物品,諸如辦公室的桌椅、門板、電腦螢幕、玻璃、茶杯等,而必須是跟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物品,例如警察執行職務攜帶之槍械等。但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多認為警察制服並非屬於公物,若故意毀損,應僅構成普通毀損而非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


三、故意毀損酒測器、肢體衝突妨害酒測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由上可知,酒測器屬於警察執行犯罪偵查時直接關聯的物品,倘若行為人基於毀損之故意而致使酒測器無法使用,就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之犯罪而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行為人對於進行酒測臨檢的警察施以強暴脅迫而影響警察執行公務之順暢,亦可能該當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是為逃避酒測而故意破壞酒測器,甚至是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不但無法規避原本應負之酒駕責任,還必須承受毀損公物及妨害公務之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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