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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訊息|民法修正第205條條文,修正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約定無效

修法訊息:

民法修正第205條條文,修正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約定無效


1. 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將現行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修正後,超過百分之十六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2. 配合新增民法債編施行法條文第10-1條,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故債權人如有與債務人約定利息超過百分之十六之債權債務,於今年民法第205條生效後(即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請求超過百分之十六部分之利息。

3. 立法院此次修法係為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防止重利行為,且明定超過部分無效。本所認為此將影響以後刑法重利罪認定要件,債權人、債務人在借款時亦將更當謹慎確認,避免有巧立名目,規避利息上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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